智库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智库平台建设,规范智库平台运行管理,全面提升学校咨政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2020-2022)》(中宣发〔2020〕6号)《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教社科〔2014〕1号)《关于加强江苏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29号)《江苏省新型智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苏宣通〔2018〕113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库平台建设要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结合我校双一流建设,鼓励多学科交叉开展应用对策和决策咨询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党和政府决策提升我校在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社会影响力,支撑学科建设水平和创新人才培养能力,高水平完成高校新型智库平台建设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智库平台是指以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使命,以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问题和行业发展等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重要话语权且能够有效服务国家、区域和行业改革发展需要为目标的应用研究平台,包括以下三类:

1.上级部门批准建设的智库平台;

2.学校批准建设的智库平台

3.学院自主建设的智库平台。

第四条 学校成立智库平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发展规划处、科研院、社科处、研究生院、学科处、人力资源部、国际处、财务处、设备处、基建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社科处。主要职责:统筹规划学校智库平台总体发展;宏观指导智库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研究决定智库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社科处智库平台建设与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智库平台管理办法和考评办法;协调与督促智库平台建设与运行;组织政府计划智库平台的申报、验收与评估;负责校级智库平台的立项、评估、调整和撤销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智库平台依托的二级单位是智库平台建设、管理和监督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智库平台的日常监督与运行管理,主要负责把握智库平台发展的正确方向,指导、协调智库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在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考核评价及办公条件等方面提供支持,确保智库平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申报和遴选

第七条 上级部门组织建设的智库平台由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

第八条 校级智库平台申报坚持以提升科学研究水平、服务社会能力、支撑学科建设为标准,采用指南引导的方式组织申报。与校内已批建的智库平台有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的新增申报,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九条 校级智库平台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智库平台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和学校发展规划,且定位明确、特色鲜明、问题导向突出。

(二)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主持过国家级项目,在所申报智库平台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带领团队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2-3个稳定体现智库平台特色的研究方向,能够支撑我校双一流学科建设,原则上每个方向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智库平台成员

(四)学术梯队结构合理,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少于40%,并有一批发展潜力较大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良好的人才梯队。校级智库平台之间固定研究人员在智库平台建设期内原则上不能交叉重合。

(五)智库平台成员在近五年须承担过1项国家级重点项目或3项国家级其他项目;或者成员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部门采纳不少于5篇;或者成员近三年在智库平台研究方向实到科研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六)原则上拥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科研场地及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软硬件设备等。

校内跨单位建设的智库平台应明确各单位工作量占比,并由相关单位共同签署意见。

第十条 校级智库平台遴选程序:

(一)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建设需要,发布智库平台申报指南。二级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组建科研团队、撰写智库平台建设方案,经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和条件,对智库平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拟建智库平台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发文组建。

第十一条院级智库平台的申报和遴选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认定,报社科处备案。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智库原则上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智库平台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成员由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智库平台发展规划和年度研究计划、审核智库平台研究成果质量、监督学风学纪等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智库平台应聘请专兼职秘书负责日常行政和工作信息、数据报送工作,严格按照报送要求,及时将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计划、研究成果、重要活动等信息报送科研管理部门。智库平台每季度末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决策咨询、智库平台成果、论坛举办等相关情况数据;每年底,须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研究计划。入选中国智库平台索引(CTTI)的智库平台须同时在CTTI系统中填报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积极打造标志性智库平台产品发布年度发展报告、重要指数编写系列丛书。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高层次智库平台会议、论坛、峰会等活动,并获省级以上媒体报道。提升智库平台在本研究领域、行业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五  积极推动成果转化。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按需提供咨询建议。用好各级政府部门内部信息载体和教育部《教育要情》《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平台专刊)》《高校社科咨政成果专报》《专家建议》《江苏社科要报》等信息渠道,持续报送咨政建言成果。按上级部门要求报送成果报告须先报科研管理部门审定;通过其他渠道报送的成果应先由二级单位审定通过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涉密成果按保密规定报送。

第十六条建立智库平台重大事项报批制度有以下情况的,须通过依托单位报送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一)承接和组织国际性全国性学术活动

(二)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顾问;

(三)以智库平台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他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四) 智库平台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发生变动;

(五) 智库平台建设任务有重大调整;

()报送国家部委和省领导的成果;

()其他需要报批的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十七条  明确支持经费渠道。学校通过双一流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项目为校级智库平台建设运行提供资金支持。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按上级(委托)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严格履行外拨经费审核手续。智库平台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第十 智库平台内部原则上不准套生相关科研平台。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备忘录等),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盈利性活动以及其它可能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十各类智库平台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由依托二级单位代章。上级批建智库平台可按照各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十上级批建智库平台还须按照各级主管部门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运行。

第二十一条级智库平台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运行,重要活动及成果报社科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评估及成果认定

二十二 批建智库平台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考核。校级智库平台建设周期为四年,采取动态考核评估机制。考核评估包括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建设期满评估。考核评价由“双一流”学科群建设委员会、社科处共同负责,按照智库平台总结、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专家评估、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等流程进行。建设周期内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智库平台将予以撤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停下一年资助;中期评估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建设期满不合格取消智库平台资格;建设期满考核优秀智库平台可滚动支持

二十三智库平台评估主要以任务书目标完成情况、团队建设、标志性智库平台产品研究计划和工作总结报送情况等为考察重点,主要从智库整体发展水平、成长提升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维度,考察智库平台咨政建言水平学科建设支撑度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智库平台研究成果应规范署名。凡正式出版、发表的智库平台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必须注明成果系中国矿业大学智库平台成果或受中国矿业大学智库平台资助,或作者单位为我校**智库平台。未按要求标注的成果不认定为智库平台成果。智库平台编印的各类内刊、简报、要报、决策参阅件、论文集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智库平台名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冠以中国矿业大学智库平台名称,如有违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社科处负责最终解释。